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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三大基本制度通知
时间:2014-01-06 16:10:59  来源:  作者:

 

一、审核批准制度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实质是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原产地真实、可信的证明活动。只有经过这种审核批准程序,产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才能转化为社会属性。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布受理公告,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二、专用标志制度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这种专用标志不仅能表明该产品产自特定的原产地域,而且还能表明该产品经过特殊的质量监控、加工工艺而具有特殊的质量特色。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可以向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监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国家监控企业使用的法定质量标志,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违者严厉查处。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三、监督管理制度


       要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信誉,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制度是极为重要的环节。因此,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在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的同时,还对该地理标志产品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产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质量特色、产品质量等级、产品数量、产品包装、标识标签、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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