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推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向审批与监管并重的科学转变,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国办发〔2010〕50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工作 的通知》(国质检科函〔2010〕96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理标志保护与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认真制定本辖区内查处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动方案,开展对本辖区内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除本辖区申报获保产品外,还包括在本辖区内经营的其他获保产品)假冒伪劣侵权情况的专项整治行动。
1.对检查发现确属假冒伪劣侵权的事件,要彻底调查,查清问题与根源;
2.如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要依规严肃查处和整顿;
3.如不属于辖区内申报的获得保护产品的假冒伪劣情况,应立即取证并上报省局法规处。
二、要吸取假冒伪劣“五常大米”事件的教训,并结合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贯穿质量监督的多业务工作环节的特点,建立健全有效的局内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 制。各单位要协调好主管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科与其他有关业务科之间的工作,做到对假冒伪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事件或苗头早发现、早处置。
三、要进一步依靠地方政府,激励权益方合作保护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政府、质监部门和权益方地理标志的三方长效保护机制,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管模式,切实保护地理标志产品质量。
四、要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建立本辖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的专家队伍,制定地理标志保护监管业务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做好地 理标志产品资源的调查和获得保护产品各类原始资料的归档,掌握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和技术能力变化,公布符合要求的指定检测机构联系资料,并将检测机构 名单报省局法规处。
五、要继续组织好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宣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从机制、人力、管理、技术、信息、培训等方面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提升保护监管能力。
六、要继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宣传,注重获得地理保护产品的人文内涵和特色质量的采集和展现,多渠道多样化地面向社会、媒体、消费者开展获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展示交流,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概念的普及,促进社会广泛的自觉保护意识。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法规处。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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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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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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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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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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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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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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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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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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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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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本辖区内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指定检测机构信息,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局法规处(含电子版)。
法规处联系人:余 颐
传真:0791-8284978
电子邮件:yuyi@jx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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