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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鲍鱼质量与商标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6-01 11:39:15  来源: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中心  作者: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服务中心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山鲍鱼质量与商标品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综〔2015〕34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东山鲍鱼”质量与商标品牌管理,维护东山鲍鱼品质,发挥品牌效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0日   
 
    
东山鲍鱼质量与商标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山鲍鱼”质量与商标品牌管理,维护东山鲍鱼独特品质的长期稳定,增强东山鲍鱼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东山县规定地域范围内自售、代购、代办、经销、代理出口“东山鲍鱼”行为,均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三条  在东山县规定地域范围内自售、代购、代办、经销、代理出口“东山鲍鱼”,均必须以有利于提高“东山鲍鱼”的市场竞争力为前提。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海洋渔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东山鲍鱼”的质量与商标品牌实施行政管理。
公、检、法机关,根据法律划分的职责,对“东山鲍鱼”的质量与商标品牌实施司法监督。
第五条  东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可以依据《“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东山鲍鱼”证明商标行为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东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可以依据章程及会员公约,实行行业自律、行业管理,规范会员使用商标品牌行为,督促其履行保证“东山鲍鱼”质量不受损害的义务。
第一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东山鲍鱼的质量管理,是保证“东山鲍鱼”优良品质,弘扬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做大做强品牌和产业规模的重要环节。任何相关群体、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忽视“东山鲍鱼”质量管理问题。
第八条  “东山鲍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之生产地域范围:东山县东经117°18′~117°35′,北纬23°24′~23°47′之间,海域面积约24万亩的地带。该地域自然环境特征为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年均气温20.8℃,年平均降雨量为1095毫米,海水水温月平均变动范围为摄氏12.8至26.3度,海水的盐度常年保持在29.92‰至33.49‰之间,适合鲍鱼生长。
第九条  “东山鲍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
1.感官特色:⑴ 九孔鲍:壳形完整、无缺裂,长椭圆形,呼吸孔6至9个,外壳呈褐色、红棕色或两种颜色相间,螺肋与生长线细密,珍珠层较厚且富有光泽,足部淡黄色,肌肉富有韧性,伸展有力。⑵ 杂交鲍:壳形完整、无缺裂,稍长椭圆形,呼吸孔3至5个,壳色为绿褐色,壳纹为不规则的皱褶状突起,珍珠层银白色带红绿珍珠光泽,足部棕黄带深色条纹,肉质细嫩,肌肉富有韧性,伸展有力。⑶ 杂色鲍:壳形完整、无缺裂,长椭圆形,呼吸孔6至9个,壳色为赤褐色,螺肋明显,生长线细密,壳内层有银白色珍珠层且有光泽,足部淡黄色,足部骨肉富有韧性,伸展有力。
2.理化指标:⑴ 九孔鲍:软体部蛋白质含量≥12.8%,碳水化合物≥1%,灰分≥0.7%,脂肪含量≤1.5%。⑵ 杂交鲍:软体部蛋白质含量≥13%,碳水化合物≥1%,灰分≥0.7%,脂肪含量≤1.5%。⑶ 杂色鲍:软体部蛋白质含量≥13%,碳水化合物≥1%,灰分≥0.7%,脂肪含量≤1.5%。
第十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及行业生产要求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东山鲍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一条  提倡创办良好鲍鱼规范养殖生产基地,提倡创办无公害生态鲍鱼养殖场,鼓励相关群体取得GAP、QS认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
第十二条  “东山鲍鱼”质量应从育苗、养殖环节抓起,质量保证措施应贯穿整个生产、加工、销售过程。
第十三条  应该重视做好东山鲍鱼包装、运输、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销往国外、境外的“东山鲍鱼”,应该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规定,同时根据对等原则,尊重到货国家或地区的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东山鲍鱼”,原则上实行与出口鲍鱼质量管理同样的标准。
第十六条  实行鲍鱼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根据谁出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因发生质量事故给“东山鲍鱼”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对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因失职、渎职,给“东山鲍鱼”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二章  商标品牌管理
第十七条  “东山鲍鱼”的商标品牌使用与管理,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基础上,必须接受《“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约束。
第十八条  从事养殖、自售、代购、代办、经销、代理出口符合《“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标准的“东山鲍鱼”,必须统一用“东山鲍鱼”为品牌或商品名称,不得使用 “福建鲍鱼”、“中国鲍鱼”等名称。
第十九条  出口和进入国内市场销售,使用符合《“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标准的“东山鲍鱼”,鼓励使用“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条  在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品牌、商标、专用标志的基础上,相关群体可依法使用自己的商标。
第二十一  不得在非东山鲍鱼上使用“东山鲍鱼”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内市场或出口代理商对本办法统一使用商标品牌的规定如有异议,“东山鲍鱼”供应商应据理力争,如国内市场或出口代理商拒绝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供应商可依法采取停止供货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印制和使用“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该规范、醒目,不得擅自改变图形或颜色。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取得“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权,应该依照《“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程序,履行规定手续与义务。
在境外、国内使用“东山鲍鱼”国际注册商标亦应事先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并且依照《“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东山鲍鱼”证明商标,应按《“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缴交证明商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由“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注册人制定,经县物价局批准后施行。
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注册人也可暂缓或临时中止收取证明商标管理费。暂缓或临时中止收取证明商标管理费的前提条件是收费条件不具备或鲍鱼市场销售压力大。
第二十六条  “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标识、专用标志,实行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必要时,经地理商标持有人同意,也可由使用者自行印制证明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印制费用自负。自行印制的证明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必须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批准。自行印制的证明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只能自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标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程序,取得“东山鲍鱼”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产品上标注其原有商标被认定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  从事“东山鲍鱼”养殖、生产、加工、销售的相关群体,负有互相监督使用“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情况的义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职能机关、“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注册人、行业公会(协会)举报一切损害“东山鲍鱼”声誉、质量,以及举报不依法使用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的人和事。
接受举报的机关、企业、公会(协会),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东山鲍鱼”证明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协助保护“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专用权。
第三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养殖、生产、加工、销售“东山鲍鱼”,不注意质量要求,违反了质量管理规定,给“东山鲍鱼”良好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依照《“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使用“东山鲍鱼”品牌与商标,违反相关规定,严重损害“东山鲍鱼”品牌声誉,削弱“东山鲍鱼”市场竞争力,或者侵犯了“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专用权,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依照《“东山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东山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责解释(司法解释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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