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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一种质量政策
时间:2014-04-04 10:40:50  来源:  作者:

        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2013年起,欧盟最新版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关于农产品[1.76% 资金 研报]和食品的质量规划条例》(欧盟条例第1151/2012号)生效并实施。新法规将地理标志保护作为欧盟的质量政策,缩短了审查程序,提升了保护水平,明确了监管体系建设和要求。欧盟相关法律的调整将为我国已在欧盟实施保护的10个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更广阔的发展机会。业内人士认为,欧盟将地理标志保护作为一种质量政策,这一变化对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


  据质检总局科技司有关人士介绍,欧盟新版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更为严格的监控措施。与之前的法律法规相比,新版法规的变化集中在4个方面:首先,新版法规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明确监管体系,对每个获得保护的产品实施监控计划,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法规中明确提出:“质量体系应加入到官方控制的监控系统中”、“质量体系应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各个阶段的核查机制。”之前,监控措施在各成员国层面各自实施,现在整个欧盟有了统一的监控程序。按照法规,欧盟将指导成员国进行监管,而成员国的监管部门则依靠各自的监管机构按照统一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新法规另外3个方面的变化分别是:简化了申报、批准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间;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由自愿使用改为强制使用;与第三国的产品互认由单个产品申报改为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进行互认。
  业内人士认为,欧盟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提升,将促进我在欧地理标志产品权益的保障。2014年起,欧盟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将强制使用,将扩大我在欧获保产品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程度。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已专门下发通知,组织相关检验检疫局和质监局完成了对10个在欧获保护产品监管机构的信息更新,协同产地政府加强生产监管,并开展对行业组织和生产企业有关涉欧产品的业务宣讲、指导与培训。
  中欧“10+1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试点项目自2007年启动,截至2012年11月,中欧各自10个地理标志产品全部获得对方的批准保护。我方的10个获得欧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分别是:龙口粉丝、龙井茶、 琯溪蜜柚、蠡县麻山药 、陕西苹果、金乡大蒜、镇江香醋、盐城龙虾、平谷大桃、东山白芦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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