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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2-07-28 09:02:37  来源:  作者: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知发〔2022〕22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已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第一批改革试点,现已完成试点期间各项工作任务并通过验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见附件1)要求,确定我省从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延续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核准改革试点。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并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可以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市场监管机构提出申请: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特定地域范围;

   2.产品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有已批准发布的相关标准;

   4.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近三年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

   2.产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范围的证明(《核验报告》,见附件3);

   3.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近一年)。

   二、申报流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市场监管机构(以下简称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纸质件(原件加盖申请人印章,一式两份)。

   (二)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初步审查。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限定申请人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补齐;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正式行文)报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三)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并公告。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在收到产地市场监部门报送材料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在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政务网上公告;对不符合使用专用标志规定的申请材料,说明原因并在收到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退回产地市场监部门。

   三、监督管理

   (一)专用标志的印制与使用。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印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样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2019年第三三二号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二)加强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管,建立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及使用情况的管理台帐,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将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抽查。

   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以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专用标志的,可以向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三)严格退出机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审查主体,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发布公告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四、宣传引导

   广泛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宣传,提高合法使用人规范使用专用标志的意识。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适时做好地理标志保护的信息公开和服务引导。各地要深入宣传开展此次试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的监督协调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合法使用人积极使用专用标志,提高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不断提升区域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于每年1月3日前向省局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监管信息,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商标处联系。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

   2.《福建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3.《核验报告》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5日

   (联系人:林佳雯 电话:0591-63097748)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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