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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申报2022年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01 08:43:17  来源:  作者:

 


川市监办〔2022〕90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发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对特色产业发展、区域经济促进的作用,按照《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发〔2021〕42号)规定,省局将在全省开展申报2022年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区)创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愿申报。

   (二)推荐单位:各市(州)市场监管局。

   (三)申报名额:每个申报单位限报1个示范区,每个推荐单位限推荐1个示范区。经省局综合评判,确定筹建省级示范区名单2~3个。

   (四)申报条件:

   1.经批准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3年以上。

   2.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

   3.以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高年销售额或出口额的地理标志为主。

   4.优先选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

   5.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的地理标志予以重点支持。

   二、建设任务

   (一)提高保护水平,健全保护机制。构建示范区保护制度体系,完善常态化的地理标志维权打假、涉外地理标志保护等保护机制,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执法行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收集侵权线索,严厉查处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等行为。

   (二)完善体系建设,保障特色质量。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和完善系列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突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

   (三)加强地标运用,促进产业发展。持续推广产业化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资源整合作用,提高产业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建立用标动态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符合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动形成更大的品牌规模效应。

   (四)引入龙头企业,发挥行业合力。重点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形成一个龙头企业示范一个产业、带动一个地域的良好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利用行业协会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中信息资源优势,配合市场监管、科技、农业等部门开展示范建设和打假维权活动,维护和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形象。

   (五)强化保护宣传,引领意识提升。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自媒体,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示范区建设宣贯,开展地理标志进企业、进农户、进专合社、进市场、进网络等宣传培育活动,提升示范区各类市场主体运用、管理和保护意识,进而提高全社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消费,促进地理标志的高质量发展。

   三、报送材料

   (一)市(州)局推荐申报“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的报告;

   (二)《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三)经过地理标志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具有产业优势的证明文件(申报地区主管单位出具);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50%以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产值达区域内相关产业产值的50%以上证明文件(申报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六)规范诚信守法证明文件(申报地区主管单位出具);

   (七)已出台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相关文件;

   (八)申报单位近三年来获得的表彰、荣誉或其它能体现工作成效和特殊优势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创建工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宣传示范区建设的意义、对地理标志产业发展带来的推动作用以及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功效,争取当地政府自愿申报。

   (二)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申报单位认真、细致、如实填写《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和《申报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相关信息表》,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请各申报单位按照“三、报送材料”要求,收齐申报材料,装订一式二份,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纸件和电子版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商标监管处 刘云 王欢,电话:028-86611375,

   邮箱:sjsbjgc@163.com

   附件:1.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书

         2.申报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相关信息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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