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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
时间:2020-03-23 17:04:46  来源:  作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0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强桂战略实施,建立商标品牌激励机制,推动商标品牌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申请人必须是在广西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所持有的商标品牌入围以下排行或商标注册的,可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或补助。

   (一)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特色行业品牌排行年度10强,奖励人民币10万元;(每年根据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评一个行业)

   (五)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

   (六)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

   第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主要是指国内具有品牌价值评价资质的,在市场上为产品、企业、产业集群提供品牌价值评价、品牌管理、品牌建设、质量标准化建设、品牌传播等品牌促进机构、品牌研究院等专业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是指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

   同一个商标品牌在同一年度内入围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两个以上奖项,不予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奖励;同一个商标品牌在不同年份获得相同奖项不再进行二次奖励。

   第五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实行自愿申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的原则。

   第六条 本年度对上年度入围或注册的商标进行奖励或补助。申请人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度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所获商标品牌奖励及商标注册补助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商标品牌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强、广西特色行业品牌排行年度10强的信息发布依据及其复印件;

   2.入围品牌所持商标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商标注册补助需提交的材料:

   1.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证明材料、地理标志商标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3.商标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第七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商标品牌奖励及商标注册补助申请材料的收集,经县(市、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

   (一)对申请材料齐备、手续完善的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手续不完善的申请材料提出补正意见。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补正材料齐备、手续完善的,予以受理;

   (三)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以受理。

   第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质性核审。

   对受理的材料组织人员进行核审,核审通过后,对具备广西商标品牌奖励及商标注册补助资格的申请人在自治区级媒体或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成申请人所在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取消其获奖补助资格。对公示无异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发文认定后实施奖励和补助。

   第十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获得广西商标品牌奖励及商标注册补助的申请人给予奖励和补助。商标品牌奖励及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年度部门预算内解决,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属地原则及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下达给各市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商标品牌奖励或补助核审,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申请人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自治区商标品牌奖励补助的申请人取消其奖励或补助资格,收回奖励补助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核审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核审,依法保守申报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对在核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出台《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8年5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广西优化市场环境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18〕49号),明确提出:“建立商标品牌激励机制,自治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由工商部门对获得知名商标品牌、入围全国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500强、全国行业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50强、广西品牌价值排行榜年度100强、广西行业品牌排行榜10强及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区域公共品牌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经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所需资金在自治区工商局年度预算内解决”,并要求另行制定具体奖励补助办法。据此,我局草拟了《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

   二、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暂行办法的申请人是指哪些?奖励的金额是多少?

   商标品牌奖励补助申请人必须是在广西境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所持有的商标品牌入围以下排行或商标注册的,可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或补助。

   (一)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强,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入围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广西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评价发布的广西特色行业品牌排行年度10强,奖励人民币10万元;(每年根据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评一个行业)

   (五)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每件补助人民币5万元;

   (六)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每件补助人民币3万元。

   三、奖励的目的?

   近年来全国相当一部分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对促进商标品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借鉴全国部分省市的经验与做法,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优化商标品牌发展环境,推动广西高质量发展,激励广大企业争创全国500强、行业50强品牌、广西50强、行业10强品牌、积极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推动区域品牌建设和境外商标注册,从而出台实施商标品牌奖励或补助措施。

   四、奖励的范围?

   奖励和补助的范围,一是突出奖励商标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对进入全国品牌价值排行500强的企业、全国行业50强的企业、广西品牌价值排行50强企业,广西行业品牌排行前10的企业进行奖励。二是鼓励各地政府推动区域品牌的发展,特别是地理标志品牌和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助力产业扶贫;鼓励广西企业走出去,开展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对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适当补助。

   五、奖励的原则?

   奖励和补助的原则,本办法所称广西商标品牌奖励补助是指给予一次性奖励和补助。同一个商标品牌同一年度内入围本办法奖励范围的两个以上奖项,不予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奖励;同一个商标品牌不同年份获得相同奖项不再进行二次奖励。同一商标权利人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注册的,每件注册商标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申报的程序?

   凡申请商标品牌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所在地县(市、区)、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度印发商标品牌奖励补助申请通知,对上一年度所获奖励和补助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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