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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十大关系处理
时间:2020-10-27 19:16:01  来源:  作者:

 

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十大关系

地理标志发展要引导全社会关注,要形成“社会了解地理标志、关注地理标志、喜欢地理标志、宣传地理标志、消费地理标志”的局面。地理标志发展与地方社会、文化结合起来,举办一些文化活动。农产品地理标志在解决当地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作用大,是“强县富民”的重要工作。

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需要处理好以下十个方面的关系。

(1)处理好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关系。

地理标志所有者与使用者应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2)处理好地理标志所有者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关系。

地方政府保护地理标志所有者利益,地理标志所在地方社会共享地理标志发展成果。

(3)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央政府应该在法律上、宏观上来把握,做好地理标志的法规制定、统一注册、审查登记、监督管理、示范指导、对外关系等工作,不干涉地理标志微观市场行为,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目录体系,建立“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基金”等;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与推动当地地理标志的保护与发展工作,能动性更大一些,手段更多一些。

(4)处理好地方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中“有所为”与“有所不为”的关系。

政府应正确定位,“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地方政府的作用只是“起动机”的作用,不能代替日常的“发动机”,要发挥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作用,要建立长效机制,要做市场“守夜者”的角色。

(5)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保护的目的在于发展,不能重注册轻发展。保护地理标志还要关注地理标志特殊品质的稳定变迁与时代风尚。

(6)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的国内与国际的关系。

国内保护与发展要达到“有效性”和“增值性”,做好与国际市场衔接。国内没有保护与发展,就谈不上国际的保护与发展。

(7)处理好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大与小的关系。

地理标志保护的地域范围不一定越大越好,范围的大小必须与地理标志的品质特征相关联,否则将会给地理标志保护和市场推广带来反面的影响。

(8)处理好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WTO-TRIPS协定)中,明确指出了地理标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9)处理好地理标志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关系。

到底是自然因素还是人文因素在决定地理标志的特质,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体现,但不能没有限制的压小自然因素影响而夸大人文因素影响,正确处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料和加工地的限制。

(10)处理好地理标志企业与产业一体化关系。

地理标志存在“一高一低”现象。“一高”是地理标志产品、企业和产业之间关联度高,如果一个企业把产品搞坏了,整个产业会直接遭殃;“一低”是企业对整个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和研发工作关注度低,在没有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地理标志企业主动自己宣传地理标志的积极性不足,存在“免费乘车者”和“公地悲剧”现象。地理标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地理标志信誉维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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