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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分享
时间:2021-02-01 14:25:28  来源:  作者:

    如何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分享


   我国知识产权的主要类型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当前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分为: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三大体系,本次主要分享如何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质量特色,从而提高产品知名度,扩大影响力,增加产品附加值。

   地理标志商标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通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彰显产品质量,提升产品价值,防止其他地域同类产品生产者冒用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不同于一般商标,其所有权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注册人一般是有资格对相应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管理的组织,比如行业协会等。

   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3.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由于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需要当地政府授权申请人申请);

   4.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地理标志必须是享有声誉的产品,并因其美誉度形成固定的称谓,这是地理标志能否成功注册的核心材料);

   5.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与地理环境密切相关,必定有相适应的生产地域范围);

   6.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国商标网”有范文可参考,是描述注册人如何使用管理该地理标志的公开性文件);

   7.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该材料主要用途是向审查员阐述地理标志的特定品质从何而来,以便审查员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8.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者,它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检测能力,如果自身没有,可以通过签署委托协议请其他有资质的机构代为监管,同样视为其具有监管能力)。

   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流程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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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并非由一个企业或组织独占,而是由该地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所共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负责申报。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1.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审批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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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1.申请条件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2)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3)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4)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5)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1)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2)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提交材料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资质证明;(3)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4)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3.评审流程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证书管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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