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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研究
时间:2021-03-19 08:54:39  来源:  作者:

    地理标志是具有显著区域性特色的品牌,对其进行科学的命名十分重要,但由于地理标志名称中包含的元素具有法定性或行业性,往往不允许单独使用,所以,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具有特殊性。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 通用名称判定对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有着重要影响,应该征询其意见。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通用名称判定实践存在着法律和法规不统一、国内和国外相关规定外衔接不连贯,甚至存在比 较激烈的冲突,严重影响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与国际合作。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在区域性范围选择上,应该以一国全境为标准,避免采用特定区域标准,进而名正言顺地实现地理标志保护的国内外协调,促进高质量发展。


   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应考虑各方利益,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应考虑各方利益。毋庸置疑,在通用名称判定上要考虑生 产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公共利益。

   一. 生产经营者利益

   就地理标志来说,生产经营者利益集中表现 在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获得经济效益,并在生产过程 中维护产地的生态平衡,弘扬世代传承中沉淀的传 统文化。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应该征 求生产经营者的意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地理标志 保护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地 理标志是产区人民长期共同生产经营的智慧成果, 应该由产区人民共享由此带来的利益,不能因为地 理标志在特定产区内通用就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地理标志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产区内的人民世 代创造的智慧成果将进入公共领域,对产区人民来 说是不公平的。如“鲁锦”,是鲁西南人民长期生 产中形成的智慧成果,被判定为通用名称后,不仅 国内的其他省份可以在产品上冠以“鲁锦”字样, 美国、日本、英国等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可以在产品 上冠以“鲁锦”字样。如此一来,鲁西南一带从事 “鲁锦”的生产经营者再也不能独享其利益。这种 结果不仅是鲁西南人民的遗憾,对于全国人民、世 界人民来说也是一种遗憾。因为,他们可能是“鲁 锦”的消费者或潜在的消费者,并且认为“鲁锦”是 产自鲁西南的特产。可是随着“鲁锦”被判定为通 用名称,已经不具有产地指示的意义了,“鲁锦”的 产地可能不在山东,这让消费者何以自处? 这类地 理标志寄托着乡土情味,一旦认定为通用名称,其他 地域的生产经营者的加入,会消解这种乡土元素。

   二. 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利益集中表现在通过辨识地理标志购买满意的商品,地理标志具有产地指示、品质保证 的功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应该征 求消费者的意见。如对于消费者来说,“库勒尔香 梨”代表着一种产自库勒尔地区的口味独特的水 果,一旦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库勒尔地区的梨 树苗移栽到其他地区后的果实也可以标注“库勒 尔香梨”。“库勒尔香梨”的产地指示和品质保证 功能将不复存在,对于消费者来说将会导致选择成 本的上升。把“库勒尔香梨”认定为通用名称不仅 产区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受到 损失,消费者或许根本无法辨识出“库勒尔香梨” 的产区,出现“库勒尔香梨”不是产自库勒尔的情 况,让消费者情何以堪? 如果在通用名称认定过程 中征询产区人民的意见和消费者意见,就不会得出 “库勒尔香梨”为通用名称的结论。这类地理标志具有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的功能,也体现了多样性。一旦认定为通用名称,会造成市场混淆,影响消费 者的行为习惯,不利于法治经济的建设。

   三. 公共利益

   地理标志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其通用名称判定要征求政府意见。

   地理标志的形成过程中个人因素起不到决定性作用,是特定地区集 体智慧与自然环境的结晶。地理标志保护中要维护公共利益,一是要避免地理标志被私人化; 二是避免地理标志使用过程中的排他性; 三是要防止地理标志淡化为通用名称。地理标志在命名上大量使用了地名和通用名称,所以,地理标志申请程序比较特殊,政府在地理标志申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没有政府的准许与配合,地 理标志的申请就无法进行。不仅如此,与地理标志相关的产业往往是一个地方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经济支柱。政府是地理标志保护的推动者、产 业发展的规划者,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当对地理标志进行通用名称认定,征求政府的意见也是应有之义,避免把政府大力发展的地理标志认定为 通用名称,造成前功尽弃,甚至是骑虎难下的局 面。“鲁锦”“库勒尔香梨”被判定为通用名称,不仅会造成地理标志的品牌资源流失,长远来看, 对产业的整体发展也会形成冲击。

   地域性范围应该选择一国全境

   地理标志保护中的通用名称判定的地域性标准应该以“国家”全域为标准,不宜采用特定区域为标准。通用名称一旦认定,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的认定的地域性范围与适用范围应该保持一致,就一个国家来说,不存在区域性通用名称。举例来说,“鲁锦”在山东省被认为是通用名称,那么这个名称对其他省市来说,也是通用名称。既然如此,在通用 名称认定上,不能以省域为标准,也不能以特定区域为标准。如果地理标志的通用名称问题上 采用认定上区域性标准,其后果是灾难性的。从地理标志的命名上来看,大多地理标志几乎都可 以认定为区域性通用名称。如“库尔勒香梨”“鲁 锦”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定为通用名称,根据商标 法以及地理标志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也不能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不 仅意味着其在商标法保护上受到限制,而且意味 着其无法获得地理标志的保护,其地理标志保护 的资格应该予以撤销。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是依照相关方的请求将其判定为通用名称,而没有撤销其地理标志资格。所以“库尔勒 香梨”“鲁锦”仍然是有效的地理标志,这就造成 依法成立的地理标志却不能在法律上获得保护的窘境。而且从逻辑上来看,“库尔勒香梨”“鲁锦”成为通用名称,其地理标志保护的资格也将 进入不合法状态,只要利益相关方提出诉讼,其地理标志保护应该予以撤销。地域性范围应该选择一国全境,这和地理标志的命名规则关系密切。地理标志通常是一个地名,或地名加上通用 名称。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具有法定性,不能便修改,通用名称也是如此。在地理标志保护过 程中,保护的地域范围与名称所指的范围可能一 致,如陕西苹果、宁夏枸杞; 也可能比名称所指的范围缩小,如茅台,保护的地域范围仅指茅台酒厂,而不是茅台镇。也可能比名称所指得范围扩 大,如龙井,不仅仅指龙井村出产的茶叶,而是包 括了十几个县、市、区出产的茶叶。总的来看,地 理标志在特定区域内具有通用性,大多世代传 承,古已有之,成为特定区域人民的宝贵物质财 富与精神财富。如果采用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判定的特定市场或特定区域标准,不仅会造成判定范围与使用范围的背反,而且会动摇地理标志保护的根基,导致地理标志品牌的流失。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行业协会等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 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 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 : “申请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 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履行 一定手续后可以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 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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