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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产权该怎么样去保护
时间:2014-01-03 11:02:29  来源:  作者:

6月7日,国家质监总局以局长令形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曾于4月28日致函质监总局,明确反对在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且已建立了一套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再另行建立一套保护制度。

7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实施。

这个部门规章的实施,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众多关注中国法制建设的人士甚为忧虑。因为,这并不单单是两个部门之间的争端。

在一些专家建议下,中华商标协会日前召集在京的相关法律界专家,召开了地理标志立法问题研讨会。

管辖争执由来已久


其实,关于地理标志管辖权的争执、“两条跑道”对国内外市场主体的困扰并不是发端于质监局最新实施的规章。

早在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便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依据这一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工商局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和检测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

1994年至1999年,商标局受理原产地标志证明商标一百多件。如“景德镇陶瓷”、“荔莆芋头”、“涪陵榨菜”、“黄岩蜜橘”、美国“佛罗里达柑橘”等证明商标已经注册。

国家工商局通过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6年后的1999年,质监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对原产地标志实行强制登记,要求“任何地方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必须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

从此,我国出现了地理标志注册管理的第二条“跑道”。

2001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质监局曾建议我国对原产地命名/地理标志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明确相关工作由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采纳质监局的意见,而是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并将注册、管理、保护工作授权给商标局。

“两条跑道”是利是弊

利国利民是立法、执法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研讨会就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两条跑道”的利弊作了深入的分析。

首先,造成了权利人的冲突。

据调查,在商标局以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又有相当一部分在质监局注册登记为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如库尔勒香梨、兰州百合、原阳大米、贵州茅台酒等,形成同一种产品同一地理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产权归属不清的权利冲突。如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国家质监总局送的异议书中称:贵局在2002年第17号公告中将东阿阿胶认定为原产地标记并据此予以保护。贵局认定的结果使得另一企业也与我公司一同作为原产地标志“东阿阿胶”的所有人,并且同时赋予其认定国内其他阿胶生产企业使用“东阿阿胶”、“东阿”标识的权利和资格。贵局的认定显然为他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我公司注册的商标,从而不正当地分割占有我公司的无形资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异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在原产地标志保护方面的混乱状况。

其次,市场主体无所适从。

对同一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按不同行政程序审批注册,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成本,还为如何协调这些证明商标专用权人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了难度。

两种注册程序并存,尽管都是出于保护的目的,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使得一些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市场主体只好去做自己不愿意做却又不得不做的事。

再次,浪费行政资源。

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质监局对标志实施注册和管理,就需要再设置一个如“商标局”一样庞大的检索系统,要建立一百多万商标的资料,才能保障标志审查的不冲突。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浪费国家行政资源,背离了改革方向,只能给企业带来麻烦,给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最后,两种体制并行不利于我国应对WTO新一轮谈判。

两种体制、两套程序,会导致多方面的不一致,这不仅会影响我国对加入WTO的承诺,而且也不利于我国参加新一轮WTO谈判。

根据世贸规则,世贸组织只承认和保护每一个国家以法律、法规保护的事项,而对每一个国家在规章层面保护的事项则不予承认、不予保护。因此,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应拿统一、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程序和保护办法应对WTO。

目前局面有何影响

已有127年历史的国际商标协会非常关注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状态。该协会理事、中国委员会主席在研讨会上发表了国际商标协会的意见: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不能脱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一个基本原则是地域性原则。也就是说,一个地理标志如果在本国不受保护的话,它想在别的国家受到保护是不可能的;第二是排它性原则。如果已经存在着一个注册的商标,再申请注册原产地标志,就不应该被批准成为原产地标志,或者至少这个原产地标志不应该和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第三个原则是优先权原则。已经有一个在先商标,就不应该批准后面相似的一个地理标志。

国际商标协会不会在意中国到底是由哪个部门管地理标志。但是,令国际社会担忧的是,质监局的做法没有办法保证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因为它违背了上述3个原则。

比如,国际商标协会注意到,质监局出台的规章很重要的一点是没有对在先权的审查,如此就会出现权利冲突,因而就违反了法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2003年、2004年,国际商标协会主席曾两次致信中国商标局安庆虎局长(按照该协会的规则,对各国发出的重要信函,须经协会内部的270个委员会会商,以主席名义发出)表示在中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内,对地理标志已经有足够充分的保护,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的几个原则已经确保。对中国在商标法制度下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表示赞赏和满意。

国际商标协会认为,由于地理标志是一个比较新的问题,现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国对地理标志是怎么保护的,都在看中国到底怎么做,质监局出台这套规章,不仅明显与中国在协定里做的承诺不一致,而且明显违反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可能对国际社会是一个很重大的误导。一国政府做出承诺、立了法,有了法律却不尊重法律,又出台一套部门规章,怎么适应中国的法律?如此不仅会损害中国的国际威望,有些国家还会借此做文章。

化解冲突该怎样做

研讨会认为,在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有明确立法之后,质监局再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不仅与TRIPS协定规则相违背,而且与我国承诺遵守WTO规则的原则不符。

对同一知识产权事项,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又通过部门规章另设一套制度,依据立法法关于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质监局的规章违反了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

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应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国务院各部门的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而不能自己制定部门规章自我授权,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设定和扩大权力。

质监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显然混淆了“产地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依据行政性质的产品质量法调整知识产权事项,运用公权力强制干预民事行为,这种做法显然不妥。

地理标志的专用权须经行政批准才能确立,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商标法已授权予商标局。行政许可法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权。质监部门通过设立部门规章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既违反了立法法又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专家们认为,在我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任重道远,而整顿和规范市场规则的意义远远大于规范市场行为。一个不合法的行为乱的只是“点”,而一个不合法的规则乱的却是“面”。建议人大或国务院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合法性进行立法审查,以避免制度性混乱。名词解释

产地是指产品来自于哪一个国家,是指产品的最终制造地、加工地、组装地,其标准格式是在产品上标注某个国家的名字或诸如“……制造”。

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相关背景

国际上对原产地标志的保护主要有3种作法。一是专门立法,以法国为代表,目前只有19个国家;二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比如瑞典;三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保护。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欧盟等都采用商标立法的方式保护。

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从国家法律的层次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范畴,有着重要的立法背景。

有关国际协议将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把原产地名称作为一种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纳入工业产权范畴。1958年签订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第二条对原产地名称作出了规定。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地理标志”定义沿用了《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定义,且协议开篇即要求各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

我国已加入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也与许多国家达成关于相互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本质是一致的

地理标志与商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在实际工作中,原产地标志的审查与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把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体系可利用商标国际注册的“绿色通道”

商标的国际注册主要是依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目前已有76个成员国。我国及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均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在我国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局进行国际注册。这一国际注册途径快速、简便、省钱,能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产品迅速走向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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