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 I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办事指南
时间:2020-03-11 10:37:31 来源: 作者:
1 事项名称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2 服务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3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等相关技术规范。
4 承办主体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5 联办机构
5.1 跨部门联办
5.2 跨层级联办
联办机构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分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现场核查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的审查和评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6 办理限制
政府、企业和个人不得作为申请主体。
7 办理时限
7.1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7.2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7.3 经过专家评审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产品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异议期为30天。
8 受理条件
8.1 产品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8.2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8.3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8.4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8.5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9 申请材料
9.1 登记申请书;
9.2 登记申请人资质批复文件(原件)及法人证书;
9.3 地域范围批复文件(原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彩图);
9.4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新版);
9.5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评报告、检测报告)(原件)
9.6 产品抽样单(原件);
9.7 产品图片(彩图);
9.8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人文历史佐证资料);
9.9 现场核查报告(原件);
9.10 登记审查报告(原件);
9.11 核查员证书复印件。
10 办理基本流程
10.1 申请: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10.2 初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10.3 审查和评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提出;
10.4 颁证决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11 办理结果
农业部负责登记公告,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12 结果送达
通过农业部公告对结果进行公布,并将农业部公告文件和证书通过省级工作机构下发到申请人。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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