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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的通知
时间:2015-03-01 09:30:32  来源: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为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信誉,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定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检查内容:依法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检查,集中查处违法违规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证书的行为。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查重点: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用标产品与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信息是否相符,是否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否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是否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查重点:用标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证明,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否将公共标志与地域产品名称结合使用,是否存在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行为,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行为。
    二、时间安排
        请各省级工作机构于3月2日至3月31日期间,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每个工作机构组织开展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现场检查不少于50家,并于4月20日前将本工作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总结及《2015年度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专项检查统计表》报送部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工作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开展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保存证据,认真核实,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工作机构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集中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宣传活动,增强品牌知名度,提升品牌美誉度,提高获证单位和消费者对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忠诚度,强化获证单位依法用标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正确识别、选购,为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消费营造良好氛围。
    (三)各工作机构要通过此次标志专项检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志使用现状,系统梳理在标志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研究提出科学对策,不断完善证后监管机制。
    本次标志使用专项检查活动期间,部中心将适时派人对部分省份进行跟踪检查。
    在标志使用专项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和地理标志处联系。监督处联系人:成昕;电话:010-62131998;电子邮件:aqscjdc@126.com。地理标志处联系人:陈思;电话010-62196098。检查统计表请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www.aqsc.org)下载。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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