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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07 08:50:48  来源:  作者: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规范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和专用标志使用管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质监科函〔2015〕134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控申报产品属性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牵头部门和主管机关,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在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时,严格把控好产品属性要求。一是拟申报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特殊品质和特色,在当地乃至全国同类产品中比较突出,并与当地自然、人文因素有较强的关联性;二是拟保护产品在本地(县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老百姓有评价、政府有记录、媒体有说法;三是拟保护产品的名称是历史传承或老百姓口口相传而来,并非现在人为拟定的;四是拟申请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申报。

二、高度重视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对申请人做好专业咨询服务,确保提交的资料规范、完整,且对拟保护产品特色的表述真实、具体、详实、丰富。

一是成立申报机构时,地域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成立县级申报机构,跨县的成立市级申报机构,跨地市的成立省级申报机构,且机构办公室须设立在当地质监部门。

二是各申报机构在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时要规范、完整,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和省级质检机构均指质监部门,非检测部门。填写现行的本产品专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企业标准须经当地标准化部门认可)时如无标准可填写本产品专用的生产技术规范,不能用该类产品的通用标准代替。

三是申报机构在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时,保护范围一般具体到乡镇一级。

四是充分详实的提供证明产品特性的材料,主要包括能够说明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历史渊源、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能够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与产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规定产品生产的一些技术要求和其他证明资料,如地方志、获奖证明、检测报告等。

三、认真做好技术审查准备工作

技术审查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各申报机构不仅要准备好申报产品的陈述报告和质量技术要求,还要做好申报产品的前期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突出产品特色、讲述产品历史渊源及品牌故事的相关信息,最大限度的扩大产品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针对产品的特殊品质和特色做好检验检测,做到产品特色用数据说话。

四、进一步加强专用标志核准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文件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中明确的当地质监部门负责接收当地生产者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进行初核。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初核事项包括:生产者是否在产地保护范围内,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每个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产地证明、检验报告、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是否齐全、完整;申请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与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产地证明、检验报告相互之间,填写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信息是否正确、相同一致;产品检验报告的内容及其依据的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是否符合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特色指标要求。

五、不断完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批准公告发布后,在3-6个月内,由当地质监局组织申请机构在批准公告中“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地理标志产品XXXX地方标准”或”地理标志产品XXXX管理规范”的草案,并提交省质监局标准化部门,经审定后统一编号、发布。

六、 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变更制度。已获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产地生产者,其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商标等发生变化的,生产者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当地质监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

二是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以前,产品所在地质监局应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送省质监局。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取得的成效、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工作建议、取得成效的典型产品及其案例等。

三是严格落实注销制度。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存在《指导意见》中注销情形之一的,当地质监局应当及时向省质监局进行通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四是严格落实产品档案制度。当地质监局应当针对每个产品及时建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档案,实现一品一档。产品档案包括: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受理公告、批准公告;专用标志申请资料、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公告、注销公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溯源台账;发布实施的技术标准,当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管理规范;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年度总结报告;相关新闻宣传报道文字图片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2016年6月30日前,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质监局要完成2016年1月31日前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建档工作,之后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应在获批后1个月内完成建档工作。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切实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和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省局将适时组织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李晶

电话(传真):0931-8829934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14日

                          

抄送:本局领导。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

 

 

 

 

 

  送:本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临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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