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国际公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主要体现在国际社会制定的相关国际条约中。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是最早保护地理标志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明确将原产地标记即地理标志列入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 同时对侵权行为也作了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 有人直接或间接假冒产品的原产地时, 适用公约第9条的规定, 各成员国可以采取在进口时扣钾商品、在国内扣钾或禁止进口等措施。原产地的利害关系人都有权要求取缔假冒的行为。
二、《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 》
1891年缔结的《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协定》,是《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 对成员国之间制止虚假货源标记作了具体规定。该协定要求,成员国如发现任何商品上标示着涉及某成员国或成员国内企业或地方的虚假标志或欺骗性标志, 无论是间接的还是直接的, 都必须禁止该商品进口或者在进口时予以扣钾, 或采取其他制裁措施。
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 国际注册协定 》
1958年国际社会签订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依照协定的要求,在其领域内保护其他国家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该协定首次概括了原产地和原属国的定义, 还对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目的及原产地的国际注册作了规定。协定规定, 原产地名称需要受到国际保护 的, 由该产地所属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 并说明产地的地理名称、使用该原 产地的商品项目以及该原产地产品的使用人。获准国际注册后, 各成员国在规定期限内声明不保护该原产地名称的除外 都应保护该原产地名称, 禁止本国的任何产品的生产经销者不经许可而使用该原产地名称。
四、《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20世纪60年代通过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产地标记示范法》, 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保护地理标志提供了一个立法的范本, 并对此提供了更完善的保护措施, 详细规定了原产地标记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及违法使用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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