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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问需在基层】崔海洋委员: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体系 助力特色产业发展
时间:2024-03-12 08:56:23  来源:  作者:

 


   “地理标志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区域产品的竞争力。”作为一名高校科研工作者,住黔全国政协委员、民盟贵州省委副主委、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处处长崔海洋对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建设尤为关心。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商标法》注册商标保护地理标志和通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从而间接保护地理标志工作,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局和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崔海洋表示,农业农村部已暂停审批发布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但原有已审批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继续存在和有效。

   “当前,我国有三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法律位阶不同、申请注册(登记)条件不同、保护措施不同、保护效果存在差异等区别。”通过调研,崔海洋发现,《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均对地理标志提出了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但商标局在完成地理标志注册申请的审查、核准和发证后,对属于地理标志注册人权利范围内的事项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对标志的印刷、发放、授权使用以及监督、惩罚等事项进行管理和规范。

   又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该模式通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方式,间接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此外,2007年12月,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建立起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与保护制度。”崔海洋表示,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该模式仅对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

   “一个国家存在三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混乱现象,不利于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助力特色产业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对此,崔海洋建议,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整合《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统筹地理标志的申请、认定、管理、保护,规范地理标志注册审批行为,明确侵权行为的规制和处罚责任,构建统一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体系。

   “地理标志产品和品牌需要长期投入和持续维护,政府应设立专项扶持经费,加强对地理标志区域公共品牌的培育和保护,依法打击侵权假冒行为,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的独特作用。”崔海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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