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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理标志
时间:2016-05-17 15:54:05  来源:  作者: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术语,最先出现于1995 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主要特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与此相似的概念是1883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提出的原产地名称和来源地标志,其中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定一种来源于此地的产品,该产品的质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所确定;来源地标志又称为产地标志、产源标志或货源标记,是指为表示某商品是由特定的国家、地区所生产、制造或加工而使用的特殊文字或符号。这些早期的地理标志定义,无不突出其“地域性”、“地区”的重要性,说明地理标志是依附于地区这一特点而存在的。

       地理标志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主要是因为TRIPS协议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类,要求成员方对其提供法律保护。事实上,在TRIPS之前,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到《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到《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再到WIPO的《发展中国家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示范法》,相关公约已经试图对地理标志(或相关概念)进行规范,在有关国际公约中,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和TRIPS的相关规定最有里程碑意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在第1条第2款明确将“indications of source (多译为货源标记)or appellations of origin (多译为原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但并未给出两者的明确概念。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文本)(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第2条给出原产地标记的概念:原产地名称( appellation of origin)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5)第22条第1款对地理标志的界定是: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
 
       这些现在认同的地理标志定义中,再次强调了地理标志的地理来源,可见地理标志与其地区的重要关联性。
 
       我国《商标法》显然采纳了TRIPS的理解,都是包含原产地特征的特殊的地理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将“地理标志”界定为: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局(现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3月1日以局长令的形式所发布实施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关于“原产地”也有明确实的定义:“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按照工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这种产品被赋予的名称,就是原产地名称。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制定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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