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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公告
时间:2021-01-11 09:42:02  来源:  作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公告


   2021年第1号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自202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由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核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符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近2年,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特此公告。
   附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docx
项目 内容
产品名称  
企业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企业规模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产地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企业及产品情况简介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2.检验报告
  填报说明

   1.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需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由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核验报告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本表格所称大中小微企业,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的划分标准。

   3.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填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

   4.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5.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核意见,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申请使用专用标志企业汇总表》报省知识产权局。

   6.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用标志申请核准。核准材料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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