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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4-01-22 11:00:14  来源:  作者:

2009年5月26日,房县黑木耳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2009年第51公告),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使用的申请、受理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在房县沙河乡等十六个乡镇(场)生产的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县黑木耳》规定的黑木耳产品。

二、房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申报办),负责专用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申报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符合下列条件且注册地址在房县沙河乡等十六个乡镇(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可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一)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二)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且能保持连续正常的生产活动;

(三)用于加工房县黑木耳的原材料产自房县沙河乡等十六个乡镇(场)内;

(四)生产者和经营者有产品质检机构或委托的县级以上质监机构并能按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县黑木耳》要求进行产品的出厂检验;

(五)产品质量符合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县黑木耳》的要求;

(六)生产企业必须获得质量安全QS认证。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者,可向县申报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使用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

(二)申请者基本情况说明书,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代码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并交验原件;

(三)原材料产地的有关证明;

(四)房县黑木耳产品接受质量监督检验近三年来两次以上合格的检验报告;

(五)生产设备清单、场所平面图和质量体系文件。

五、县申报办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

六、专用标志由县申报办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订购、统一管理,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按批申请,有偿使用,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质量及专用标志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

七、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申购每批产品的专用标志时,应提供有效文件,该批产品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批次使用申请表,报县申报办审查。

八、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每年元月31日前应向县申报办书面报告本年度使用专用标志的计划数,每年12月31日前应向县申报办报送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统计资料。

九、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包装必须经县申报办审查(含内、外销),符合规定方可使用。

十、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由县申报办报请国家保护办撤销其资格,停止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县黑木耳》组织产品生产的;

(二)将专用标志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所生产的房县黑木耳连续二批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四)擅自印制专用标志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十一、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不得将专用标志用于房县黑木耳以外的其它黑木耳产品上;不得将专用标志用于房县沙河乡等十六个乡镇(场)以外生产的黑木耳产品上。

十二、未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冒用房县黑木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专用标志;不得销售、使用伪造的专用标志;不得制造、销售和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标识。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法律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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