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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侵权创伤需靠体制创新抚平
时间:2020-08-07 14:19:04  来源:  作者: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是同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等并列的七大知识产权领域之一,是高质量、高品质的象征。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品的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对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促进特色农业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等大有裨益。一方面,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权利,为产地内合法的商品生产经营者专用。另一方面,鉴于我国商标法允许将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和“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如果地名属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权利人可通过行使商标注册程序中的异议权、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权来制止地理标志侵权行为。

   可以说,地理标志的质量表示功能和其所承载的商业价值,使它成为合法使用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同时它也因此成为了侵权假冒行为损害的对象。一方面,产地外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假冒地理标志,获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产地内的有关企业或个人,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所要求的特定质量和特色,“搭便车”地使用地理标志。可以说,假冒地理标志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声誉,争取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也因其产品低劣毁掉他人地理标志的商业信誉,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我国地大物博,地理标志产品丰富,由于地缘因素的影响,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只在区域内有名,地理标志保护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仍然任重道远。一是目前国内同时存在多个地理标志保护机构,易造成权力、管理体制上的冲突和地理标志管理秩序的混乱,导致市场主体无所适从,浪费管理资源;二是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是一个松散的体系,制定政策、规章的部门不同,目的也不一致。如,原质检和农业部门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质量标志来管理,原工商部门则是将其作为商标来管理。在保护内容、申请程序、违法处置等方面又不相同,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容易引发权利纠纷和执法摩擦等。

   为了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很多专家学者、企业多次呼吁把各有关部门关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行政规章上升为条例或法律,通过专门立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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