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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时间:2021-02-05 16:05:25  来源:  作者:

 论地理标志保护与发展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越来越引起专家、企业、政府的关注,地理标志的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WTO-TRIPS协定)中,明确指出了地理标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1月1日生效的WTO-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定的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法国是最早实行原产地保护的国家之一。这种保护制度造就出世界著名品牌的法国葡萄酒,其中香槟酒和干邑酒为大家所熟知。

   地理标志企业和地方政府也逐步认识到地理标志的重要性,也加强了注册申请和管理工作。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已经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91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9479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085件。据统计:2020年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直接产值总计6398.06亿元,地理标志已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助推器。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国际上普遍承认、颇具影响的产品质量监控保护制度。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市场价值远远高于同类其他产品。回顾历史,很多农业及其加工产品都是通过其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而逐渐闻名于世,如法国香槟、金华火腿、绍兴黄酒等。特别是对于农产品而言,原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品种等自然因素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人为因素,决定了该产品的质量及其特征和风格。因此,在众多的消费者心目中,标志农产品产地的地理名称,即“地理标志”,同时亦代表了该产品的质量和风格。这也是地理标志能够成为区分同类产品不同类型的重要手段的原因。它能使消费者根据地理标志在众多的同类产品中选择自己理想的产品。另外,地理标志还具有排他性和永久性,像绍兴黄酒,在取得地理标志保护前,我国台湾、日本等地也在生产,但在绍兴黄酒取得地理标志保护后,这些地区就不能再生产了。地理标志这种制度可以有力保护地域特征明显的名、特、优产品。而且按照WTO—TRIPS协议,由于其地理文化遗产的排他性,地理标志可在WTO成员国范围内自动得到承认和保护。此外,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通关入境、国际名牌效应、打破壁垒、增强谈判能力和产品竞争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也非常巨大。

   我国的优势在于,历史悠久、疆域辽阔、已形成了植物多样性和局部地域性的特点,农业生产特色鲜明并具有多样性。几千年来,由此形成了很多各具特色的、地域特征明显的名、特、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具有统一的标志(原产地域保护),执行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甚至是千家万户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志、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这种方式应该是我国农业实现产业化的有效途径。正因为如此,中央文件中也提出“加快推行原产地等标识制度,维护原产地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民族精品、特品、名品、优品,是人和自然相互结合的产物,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显著特征。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地理标志产品在本质上天然地具有国际市场的亲和力,有同大自然的亲和力、同文化遗产的亲和力、同消费者的亲和力,市场前景广阔、竞争力非常强,地理标志及其保护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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