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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的指导意见》具体举措的通知
时间:2021-11-17 09:02:05  来源:  作者:

 


具体举措的通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的指导意见》

陕知发〔2021〕58号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具体举措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精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提升我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水平,结合我省《关于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涉及“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开发”的相关任务要求,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具体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进展及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反馈。

   省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张小良 029-63916871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梅转明 029-86138026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

附件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的具体举措

序号 工作任务 落实举措 责任单位 备注
1 二、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三)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 推动在地理标志保护机制下,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 1.持续开展地理标志培育工程。
2.加强地理标志申报指导。
3.将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作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保护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 (六)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 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 开展地理标志培育工程,确保申报补助落实。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3 着力优化资源投入方向,重点加大对强化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创新监管手段、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实施质量管控、建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等方面的支持,切实改变“重申报、轻保护”的偏向,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 1.积极推荐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创建并指导开展建设。
2.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实现地理标志监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全链条保护。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保护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4     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改革,探索进一步下放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权和注销权,优化核准流程,压缩核准周期,进一步畅通合法使用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渠道。 持续深入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改革试点工作优化办理流程。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5 三、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 (七)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 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 1.按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陕市监发〔2021〕112号)要求,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确保食品生产持续合规、出厂食品始终合格。
2.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3.推行质量奖励制度,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强化服务质量监测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产品质量处,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5   (七)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   4.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    
6 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支持和鼓励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用过程控制、产地溯源等先进管理方法和工具,加快建立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地理标志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有效支撑地理标志高质量发展。 1.指导陕西省地理标志发展促进中心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管理系统建设。
2.为核准企业核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证书,并将相关信息上网。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7 (八)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鼓励研制地理标志国家标准样品。鼓励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协调配套与协同发展,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可以根据保护地域范围、类别、知名度等方面的因素,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 加快地理标志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与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协调,积极争取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立项和发布。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8 (九)强化检验检测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品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畅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采信检验检测结果的信息渠道。 协助有条件的地市加强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信息化处协调对接,推动地理标志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批准立项建设。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9   (九)强化检验检测体系 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不断满足消费市场需求,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引导各地建设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0 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 鼓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与检测机构(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建立联系或采购服务获取当地地理标志数据和技术支持。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1 四、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 (十)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加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管,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伪造产地的处罚规定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1.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突出重点区域,加大对区域内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制售仿冒商品、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集中多发问题,精准重拳出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净化市场环境。
2.开展“网剑2021”专项行动,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打击,严厉打击互联网等重点领域仿冒混淆、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局、网监处,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1   (十)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经营活动秩序,严厉打击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违法犯罪。
3.切实做好地理标志执法业务指导工作,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12 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 1.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探索推广地理标志防伪溯源码应用工作,严格监督和查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未按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
3.协助各级执法部门开展执法。
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规划协调处,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3   (十)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 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1.落实《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加强陕西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享平台的使用维护,督促执法人员加强案件录入,发挥检察监督作用,有效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情况发生。
2.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全方位提高地理标志执法保护水平。
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4   (十二)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 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及时有效掌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信息并对社会公开。 编制陕西省商标、地理标志品牌发展指数报告。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5   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聚焦特色质量,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 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安排部署,推动将地理标志列入我省知识产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
2.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
省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处、保护处、规划协调处,省市场监管局信  
15   (十二)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   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我省地理标志执法检查工作。
3.协助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
4.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注重“双随机、一公开”与地理标志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推进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
用监管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研究探索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保护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7   (十三)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所在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 推动建设地理标志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围绕地理标志与地理信息的特殊联系,将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地理标志用标企业地理位置、地理标志产品带标包装等相关信息与地图相结合,逐步实现地理标志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 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8 五、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 (十三)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 支持和鼓励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开展联合保护行动。 1.落实与河南等地签订《“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十省(市、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协作联动框架协议》。
2.与西北五省(区)签订执法稽查合作协议,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合作协议。
3.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相关要求,加强陕甘两省地理标志保护合作。
4.会同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保护行动。
省市场监管局稽查局,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规划协调处,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19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有效支撑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 1.充分发挥12315网上投诉举报系统作用,加强大数据分析,强化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能力,为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2.充分发挥西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积极推动设立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为地理标志执法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处,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0   (十四)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鼓励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互认互保清单中方产品在海外市场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加强地理标志宣贯,通过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指导中欧地理标志互认互保产品合法使用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1 六、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资源投入 争取各级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政策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奖励制度,对为地理标志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强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协调,加大地理标志工作资金投入,按照中省达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定,积极争取对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规划协调处、保护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2 (十六)加强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 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学术研究工作,夯实地理标志工作理论基础。 将地理标志相关政策法规研究作为省知识产权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规划协调处,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3 将地理标志保护培训纳入行政保护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业务和技能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 1.将地理标志保护培训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培训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业务和技能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
2.召开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现场会,分享案例组织讲座。
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规划协调处、办公室,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4   (十六)加强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 积极做好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措施成效、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加大涉外宣传力度,助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1.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做好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工作。
2.在杨凌农高会期间举办地理标志论坛。
3.开展地理标志三秦行宣传调研。
省知识产权局保护处、规划协调处、办公室,各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5 履职尽责,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工作进展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馈。 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工作进展及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各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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