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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正式印发
时间:2022-09-26 08:35:57  来源:  作者:

    内蒙古《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正式印发

   近日,经行署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由盟肉类协会(后简称“协会”)印发,并经行署转发,为规范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提高锡林郭勒羊品牌声誉增添助力。

   《管理细则》主要分为六个部分。一是总则。明确了协会为行署授权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申请需经盟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审核,并报行署批准后方可使用。二是使用条件。规定了用标企业必须建立“三本台账”,即:草原羊收购台账、用标产品生产台账、商标标识使用台账,明确记录羊只收购来源和数量、用标产品产量、标识使用数量,接受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三是申请程序。规定了申请企业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联席会议初审并报请行署审核通过,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使用备案、专用标识使用审核,与协会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商标使用期限为1年。四是权利义务。明确了用标企业享有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证明商标标识、对外进行展示宣传、优先获得政策支持等权利;规定了用标企业建立“三本台账”,接受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做好信息反馈以及加强标识管理等义务。五是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定了证明商标标识实行“粘贴”使用制,标识由行署授权单位统一制作,协会按照用标企业需求发放。六是证明商标的保护。强调了锡林郭勒羊、锡林郭勒羊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如用标企业违反《管理细则》相关规定的,协会将取消其商标使用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依职责列入各部门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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